10.2 热水制备设施


10.2.1 换热器的容量,应根据生产、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,换热器可不设备用。采用2台或2台以上换热器时,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,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75%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。
10.2.2 换热器间,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 1 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;
    2 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;
    3 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、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;
    4 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.7m。
10.2.3 加热介质为蒸汽的换热系统,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 1 宜采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℃的过冷式汽水换热器;
    2 当一级汽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高于80℃时.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水水换热器两级串联,且宜使水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℃。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。
10.2.4 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时,热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热设备:
    1 蒸汽喷射加热器;
    2 汽水混合加热器。
    热水系统的溢流水应回收。
10.2.5 设有蒸汽喷射加热器的热水系统,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 1 蒸汽压力宜保持稳定;
    2 设备宜集中布置;
    3 设备并联运行时,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、入口装设闸阀,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;
    4 热水系统的静压,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。
10.2.6 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选择时,应结合热力网系统的情况,对机组的换热量、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、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的流量、扬程进行校核计算。


条文说明

10.2 热水制备设施
10.2.1 本条是原规范第4.2.1条的条文。
    换热器事故率较低,一般供应采暖及生活用热,有一定的检修时间,为了减少投资,可以不设置备用。根据使用情况,为保证供热的可靠性,可采取几台换热器并联的办法,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,其余换热器的换热量能满足75%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。
10.2.2 本条是原规范第4.2.2条的条文。
    管式换热器检修时需抽出管束,另外与换热器本体连接的管道阀门也较多,以及设备较笨重等原因,所以换热器间应有一定的检修场地、建筑高度以及具备吊装条件等,以保证维修的需要。
10.2.3 本条是原规范第4.2.3条的条文。
    以蒸汽为加热介质的汽水换热系统中,推荐使用“过冷式”汽水换热器,可不串联水水换热器,系统简化。若汽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超过80℃,为减少热损失,宜在汽水换热器之后,串联一级水水换热器,以便把上一级的凝结水温度降低下来之后予以回收。水水换热器后的排水管应有一定的上反管段,以保证热交换介质充满整个容器,充分发挥设备的能力。
10.2.4 本条是原规范第4.2.5条的条文。
    采用蒸汽喷射加热器和汽水混合加热器的热水系统,可以满足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的用户。
    蒸汽喷射加热器代替了热水采暖系统中热交换器的循环水泵,它本身既能推动热水在采暖系统中的循环流动,同时又能将水加热。但采用蒸汽喷射器加热,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,供汽压力不能波动太大,应有一定的范围,否则就会使喷射器不能正常工作。
汽水混合加热器,具有体积小、制造简单、安装方便、调节灵敏和加热温差大等优点,但在系统中需设循环水泵。
    以上两种加热设备都是用蒸汽与水直接混合加热的,正常运行时加入系统多少蒸汽量,应从系统中排出多少冷凝水量,这些水具有一定的热量且经过水质处理,故规定应予以回收。
    淋水式加热器已基本不使用,因此不再推荐。
10.2.5 本条是原规范第4. 2. 6条的修订条文。
    1 蒸汽压力保持稳定是蒸汽喷射加热器低噪声、稳定运行的主要保障条件。
    2 蒸汽喷射加热器的开关和调节均需有人管理,设备的集中布置既可减少人员,又有利于系统溢流水的回收利用。
    3 并联运行的蒸汽喷射加热器,为便于其中单个设备的启动和停运,防止造成倒灌现象,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,入口装设闸阀,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。
    4 采用膨胀水箱控制喷射器入口水压,具有管理方便、压力稳定等优点,故推荐使用。
10.2.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。
    近年来小型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是已实现工厂化生产的定型产品,是一种集热交换、热水循环、补给水和系统定压于一体的换热装置,可以根据用户热水系统的要求进行多种组合,适用于小型换热站选用,可缩短设计和施工周期,节约投资。但在选用小型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时,应结合用户热力网的具体情况,对换热机组的换热量、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、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的特性进行校核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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